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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天有一件事刷爆了種植戶和農(nóng)資人的朋友圈,那就是內蒙古自治區(qū)一明種植戶在微信群內(50人的微信群),發(fā)表某款化肥含量不夠等言論,該地派出所隨即對對這名種植戶展開調查。并查明該村民在微信群內發(fā)表的不當言論,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該村民現(xiàn)已被杭錦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。
按警方通報,內蒙古自治區(qū)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村民梁某某,沒有購買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,并且在沒有任何證據(jù)證明該化肥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,在一個50人的微信群內發(fā)表該化肥含量不夠等言論,“造成20余名村民聚集,并用拉橫幅、四輪車堵大門等形式進行維權”,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,被行政拘留8日。 這個事迅速成為熱點,在種植戶和農(nóng)資人之間快速展開討論!大家爭論的焦點主要是兩點: 1:農(nóng)民已被拘了,但化肥的質量究竟如何呢?“沒有購買使用”,就說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含量不夠,當然不嚴謹;但是,同樣在“沒有購買使用”該化肥的情況下,警方就認定化肥含量是夠的,有沒有科學檢驗作為證據(jù)支撐?還是直接拿了企業(yè)方面提供的產(chǎn)品合格證明,就認定了謊言? 2:農(nóng)民梁某某到底在群里吐槽了什么話?這些話有沒有事實根據(jù)?是傳了周圍人對這款化肥的吐槽,還是無事生非,心存貶損化肥商譽的惡意?這些吐槽,是不是構成法律意義上足以和“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”等社會危害相當?shù)摹爸{言”,必須要動用行拘這種處罰手段?“20余名村民的聚集”和梁某某的吐槽,有沒有構成法律上因果關系?為什么村民被這么幾句吐槽就把火挑起來,是不是之前和化肥廠商存在其他矛盾? 很多人都認為,針對肥料質量的吐槽,微信群里的聊天,畢竟不是外交部發(fā)言人的發(fā)言,不可能字斟句酌,難免有表述不嚴謹、夸張的地方?删W(wǎng)絡并不是法外之地,對惡意誹謗,甚至煽動者,應該依法亮劍;但是也要酌情給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正當評價留下空間。 該種植戶在沒有使用肥料的情況下說肥料有問題,值得深究,看看是真的惡意還是以前用過的確有問題,但是反過來,警察拘人的時候,手里是否有權威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,證明該肥料沒問題,才是最核心的,畢竟肥料的檢測,不是看看就清楚了的,需要嚴格的檢測手段來判定的。如果沒有檢測報告就抓人,以后種植戶哪敢再在公開場合維權,哪敢再公開場合評價農(nóng)資產(chǎn)品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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